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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时间: 2024-01-16 来源:一字型电动采光排烟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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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采取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加强重点部位看护,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有效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相关建筑物和群租房的排查管理,保证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三、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和督促村(居)民、业主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检查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以及电缆桥架在楼板处的防火封堵情况,确保封堵严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安全检查,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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