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金融科技、方式立异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制止房地产和首要从事金融、出资类事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暂行规矩还说到,支撑和鼓舞科创板定位规矩的相关职业范畴中,一起契合下列4项目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制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经营收入份额5%以上,或许最近3年研制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间,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制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经营收入份额10%以上;
(四)最近3年经营收入复合增长率到达20%,或许最近一年经营收入金额到达3亿元。选用《审阅规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规范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在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清晰科创板定位掌握规范,支撑和鼓舞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组织引荐作业,促进科创板商场继续健康发展,依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施行定见》《科创板初次揭露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特点点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阅规矩》(以下简称《审阅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引荐,应当依据《指引》和本规矩中的科创特点要求,掌握发行人是否契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矩中的科创特点要求,对其是否契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价。保荐组织引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契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特点要求,进行核对把关,作出专业判别。
第三条科创板优先支撑契合国家科技立异战略、具有要害中心技能等先进技能、科技立异才能杰出、科技成果转化才能杰出、职业位置杰出或许商场认可度高级的科技立异企业发行上市。
第四条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归于下列职业范畴的高新技能工业和战略性新兴工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能范畴,首要包含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核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配备范畴,首要包含智能制作、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配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资料范畴,首要包含先进钢铁资料、先进有色金属资料、先进石化化工新资料、先进无机非金属资料、高性能复合资料、前沿新资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范畴,首要包含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范畴,首要包含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能配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使用、新能源轿车整车、新能源轿车要害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范畴,首要包含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约束金融科技、方式立异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制止房地产和首要从事金融、出资类事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第五条支撑和鼓舞科创板定位规矩的相关职业范畴中,一起契合下列4项目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制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经营收入份额5%以上,或许最近3年研制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间,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制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经营收入份额10%以上;
(四)最近3年经营收入复合增长率到达20%,或许最近一年经营收入金额到达3亿元。选用《审阅规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规范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在外。
第六条支撑和鼓舞科创板定位规矩的相关职业范畴中,虽未到达本规矩第五条目标,但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具有的中心技能经国家主管部门确定具有世界抢先、引领效果或许关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首要参加单位或许中心技能人员作为首要参加人员,取得国家天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能发明奖,并将相关技能运用于主营事务;
(四)依托中心技能构成的首要产品(服务),归于国家鼓舞、支撑和推进的要害设备、要害产品、要害零部件、要害资料等,并完成了进口代替;
(五)构成中心技能和主营事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算计50项以上。
第七条发行人申报时,应当依照本规矩所附演示格局的要求,提交关于契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阐明。专项阐明应当杰出要点,直接明晰,有针对性评价是否契合科创特点要求。
第八条保荐组织应当环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价触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查询,要点对发行人科创特点确定的依据是否实在、客观、合理,以及请求文件中的相关信息发表进行核对把关,并依照本规矩所附演示格局的要求,出具专项定见,阐明详细的核对内容、核对进程等,一起在上市保荐书中阐明核对定论及依据。
保荐组织核对时,应当结合发行人的技能先进性等状况进行归纳判别,不该简略依据相关数量目标得出发行人契合科创板定位的定论。
第九条本所发行上市审阅中,依照本质重于方式的准则,侧重从以下方面重视发行人的自我评价是否客观,保荐组织的核对把关是否充沛并作出归纳判别:
(四)如发行人的科创特点未到达相关目标要求,是否契合本规矩要求的科技立异才能杰出景象;
第十条本所能够就发行人的科创特点向科创板科技立异咨询委员会实行正式咨询程序,参照咨询定见作出是否契合科创板定位的审阅判别,并按规矩程序出具审阅定见。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阐明书中,就第三条至第六条规矩的科创板支撑方向、职业范畴、科创特点目标或许相关景象进行相应的信息发表。
第十二条发行人拟发表的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信息归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发表后或许导致其违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许严峻危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组织能够向本所请求豁免发表。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保荐组织可在申报前,就本规矩相关条款的了解和适用,向本所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本所对保荐组织引荐企业到科创板上市的行为施行自律监管,对违背本规矩的保荐组织能够按规矩采纳自律监管办法或许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引荐暂行规矩》(上证发〔2020〕21号)一起废止。本所其他相关规矩与本规矩不一致的,以本规矩为准。
附件:1.关于发行人科创特点契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阐明(参阅演示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