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革新开展进程明晰、产权联系清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刻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事务的时刻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经营收入总额的份额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本钱和实收本钱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算计不少于200万元。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结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能服务费总额所占份额不低于70%,财政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挂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有杰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结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出售或供给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杰出的履约才能,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形成检验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当职责的用户严重投诉。
5. 企业恪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办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运用过程中诚笃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1. 近三年完结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结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能服务费总额所占份额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检验。
2. 近三年至少完结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结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结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能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 近三年完结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能服务费总额所占份额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能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1. 已树立质量办理系统,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组织认证,并能有用运转。
3. 企业的首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能领域企业办理的阅历不少于3年,首要技能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办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能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能工作的阅历不少于3年,财政负责人应具有财政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2. 通过第三方评测判定或用户运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结的项目中得到了使用。
3. 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能开发的研制人员,已树立根本的软件开发与测验系统,研制及工作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2. 通过挂号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办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间高档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