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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数据出境安全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简评

发布时间:2023-02-08 00:45:13 来源:bob最新版下载地址

  2021年10月29日,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正式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关于向境外供给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规则和攻略一向为各企业所高度重视。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将正式颁行之际,本次《征求意见稿》论述了网络与数据安全“三驾马车”中有关数据出境安全评价的适用规范、评价事项、评价流程等问题,有着极大的实践辅导意义,能够辅导企业合规展开数据出境活动、执行相关法令法规要求。

  依据此前《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能 数据出境安全评价攻略(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界说,“向境外供给”是指将数据供给给坐落境外的安排、安排、个人,因此选用的是地舆意义上的数据出境,包含搬迁服务器到境外,将数据备份到境外,或许以长途拜访的方法拜访境内的数据。

  《征求意见稿》第9条中关于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缔结的合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则,列举了以下应当包含在合同中的内容:

  数据在境外保存地址、期限,以及到达保存期限、完结约好意图或许合同停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方法;

  境外接收方在实践控制权或许经营规模产生实质性改变,或许地点国家、区域法令环境产生改变导致难以保证数据安全时,应当采纳的安全方法;

  产生数据走漏等危险时,妥善展开应急处置,并保证个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晓畅途径。

  以上规则关于现阶段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缔结数据出境合同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必定程度上表明晰现在网信部分关于数据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缔结合同中最为重视的条款和事项。不过,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求向境外供给个人信息的,能够经过依照国家网信部分拟定的规范合同与境外接收方缔结合同作为出境的条件。网信办或许也会在之后发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规范合同,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数据出境的配套文本。

  《征求意见稿》中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价采纳“一事一议”的形式,即数据处理者需求在每次向境外接收方供给数据前,展开自评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如向境外供给数据的活动产生改变,例如供给数据的意图、方法、规模、类型等产生改变,则需求从头申报评价。从评价要素看来,企业进行自评价的要点仍是在于判别事务上出境的必要性,以及内部体系或许对外共享的安全危险。

  数据出境的评价成果有效期为两年。当评价有效期届满时,如原数据出境活动没有完毕需求持续展开的,需求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作业日前从头申报评价。

  依据《征求意见稿》第17条,违反规则的主体将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针对触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状况,如果在数据出境前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价或不依照评价方法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最高可被处以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许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行政罚款,并或许被责令暂停相关事务、停业整顿乃至撤消营业执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就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价而言,《数据安全法》第46条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规则了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限额。

  数据出境安全评价是近期各企业重视的热点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方面的安全评价具体要求将逐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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