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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桩受阻?加装电梯影响采光?法院这样审理

时间: 2023-12-01 来源:屋顶通风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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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广东法院全面加强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保护,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76万件。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加强诉源治理,诉前调解民事纠纷121万件,同比提高10.21%;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15万件,同比下降2.84%。”

  1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10个,案情涉及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老年人居住权、物业服务、邻里关系、侵害肖像权等内容,属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范畴。

  其中,在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东莞中院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有效保障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在何某与陈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中,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电梯加装并没有侵犯何某的通风、采光及日照等权利,何某对该加装行为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其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编号475号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

  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475号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做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不是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一定的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做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本案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是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及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何某、陈某等14人均是涉案小区31座的业主,陈某等13人为便于生活,经协商后共同决定对31座楼栋加装电梯,并向31座的其他业主进行了意愿征集,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名后,共同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何某没有在该申请书上签字。

  2020年10月10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何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导致其房屋花园的绿植、窗户和地砖受损,电梯加装后突出的部分挡住了其客厅与饭厅采光窗户的光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加装电梯并恢复原状,陈某等13人支付赔偿款5万元。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电梯加装获得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小区公示,即本案暂无证据证明涉案电梯加装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同时,经法院到现场勘查,该电梯整体外立于原楼栋,从何某房屋的饭厅望出,并未发现极度影响通风、采光及日照的情况,涉案电梯的加装并未超出一般社会人所理解的容忍限度。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的规定,即使在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相邻住宅也应负一定容忍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电梯加装并没有侵犯何某的通风、采光及日照等权利,何某对该加装行为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故对于何某要求拆除电梯、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老旧楼房因没有电梯,对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物品搬运乃至急救带来较大困难,涉及个人、家庭出行便利,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居住环境带来一定影响,但在整体不妨碍通风、采光及日照等相关权利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单元加装电梯行为,无论从法律还是人情角度,都应负有一定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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